8月17日,長沙東山派出所,湖北人袁艷找回了遺失在出租車上的7.5萬現microSD金。圖/實習生陳明謀
  紅網長沙8月18日訊(滾動新聞記者 朱遠祥)一捆7.5萬元現金就在眼固態硬碟前,長沙的哥周彪(化名)變得“不蛋定”了。
  失主打來電話,他回應“沒看到”;失主發短信說,願支付5000元感謝費,他置之不理;警方介入調查後,他趕緊把裝有現金的包裹寄存到朋友家,並上了一SD記憶卡把鎖。
  那一刻的僥幸心理,讓周彪愈陷愈深。警方出示視頻證據時,他仍堅持不認賬。8月1外接式硬碟7日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周彪坦承,當時除了貪念,還因為“死要面子”。
  對話的哥
  還了錢記憶體後,覺就睡踏實了
  瀟湘晨報:已把錢交出來了,事情也得到了處理。你現在是怎麼想的?
  周彪:昨天晚上睡得很舒服。本來我不知道怎麼搞,睡都睡不著。
  瀟湘晨報:把錢交還給失主,心裡就踏實了?周彪:嗯。
  瀟湘晨報:那你之前為什麼一直不承認,非得等警方調出視頻證據才認賬?
  周彪:這個……因為我這個人死要面子,一開始說沒拿,後來就不好怎麼承認了。還是不懂法。謝謝她能夠原諒我,以後再也不這樣了。
  律師說法
  拒不歸還涉嫌構成侵占罪
  財物遺失後被他人拾得,如果撿拾者拒不交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這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失主可向法院起訴撿拾者,不起訴則視為不追責。”湖南君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幼德說,對於撿拾者而言,可謂“nozuonodie”,即:“如果撿拾者主動將錢物歸還失主或上交,應該表揚;如果失主催討後及時歸還,撿拾者行為不構成犯罪;失主催討卻拒不交還的話,撿拾者行為就涉嫌構成侵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或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失主
  沒有索要發票也沒註意車牌
  事情發生在8月15日。當天下午,做茶葉生意的武漢人袁艷夫婦從長沙高橋市場搭的士前往高鐵站。
  上車後,坐在後排的袁艷將紅色背包放到座位後的行李架。背包內的一個錢包,裝著5000多元。另有7萬元現金,則用黑色塑料袋裹著,放在背包內。
  當天下午3點40分左右,的士駛到長沙高鐵南站,袁艷等3人下了車。5分鐘後,剛通過站內安檢的袁艷突然想起,背包仍在的士上。
  可那輛的士早已駛出高鐵站。袁艷等人下車時沒有索要發票,也沒有註意車牌號。7.5萬元貨款丟失,袁艷夫婦急了。
  短信
  願給5000元感謝費未獲的哥回應
  袁艷想到自己手機仍在背包上,便不停地打手機、發短信。當天晚上,有個男人接了手機。他正是袁艷所乘的士的司機周彪。
  “他說沒有看到我的包。”袁艷懷疑,司機有了“想法”。她發短信說,只要拿回背包,願意支付5000元感謝費。可對方不予回應。
  袁艷選擇了報警。
  鐵路民警查詢GPS資料後,發現袁艷所乘的士為長沙秀峰出租車公司的車子。民警當晚聯繫上司機周彪。
  在長沙南火車站派出所,周彪稱,的士車內並未發現袁艷的背包。“民警告訴我,這事不屬於立案範圍,叫我打官司。”袁艷急了,“我沒有證據,怎麼起訴?”
  第二天,袁艷撥打了長沙市長熱線,然後到雨花區東山派出所尋求幫助。
  警方
  車內監控顯示背包被撿起放後備廂
  東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到GPS公司等單位調取了車輛行駛路線,以及車內全程視頻。
  “視頻里清清楚楚,他不承認都不行。”民警何志宏介紹,車內監控顯示,當天下午,周彪駛離長沙火車南站後,車內的紅色背包震落到後排座位,這引起周彪註意。他下車後,拿起紅色背包,放在車子的後備廂內。
  16日下午,周彪被傳喚到東山派出所。“我們向他出示了視頻證據,他還是不承認。”何志宏介紹,經過反覆做工作,曉以利害,周彪才供認全部事實。
  17日凌晨,周彪帶著民警去找裝有7萬多現金的背包。“他還在騙我們,一開始說是在家裡,最後是在他一個朋友家找到的。”何志宏等人現場看到,袁艷的紅色背包被放在一個塑料大包里,“他還在包外上了一把鎖。”
  當日,袁艷拿回了背包以及7萬多元現金,卻發現少了2200元。17日中午,何志宏告訴記者,周彪此前從包里抽出了2200元現金,目前已交到派出所。  (原標題:長沙一的哥藏乘客遺失的7.5萬現金 出示監控後方返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v88vvray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