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潔 本報記者 任明超《中國青年報》(2014年10月08日03版)
  “海南網絡誹謗入刑第一案”曾引起廣泛關註。在此案宣判3年後,因在網絡上捏造事實、發帖誹謗他人被判“誹謗罪”的卞洪登,在兩年緩刑期後被解除社區矯正。但被誹謗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卻認為,卞洪登在緩刑期間仍在網上發文誹謗,應予收監。
  2009年,時任海南寶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洪登因對與海南凱立公司的民事糾紛不滿,於當年七八月在各大網站上發表多篇博文誹謗凱立公司董事長衛凱徵作風等問題。
  2011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的判決,卞洪登犯誹謗罪被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將卞洪登移交其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司法局,實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為2011年10月24日到2013年10月23日。
  但衛凱徵及其代理律師湯尚豪發現,卞洪登在緩刑期間仍在其博客上發文對其誹謗。對此,衛凱徵分別在2012年、2013年9月向連雲港新浦區司法局、連雲港司法局、原審法院以及司法部反映,並提供了兩份經公證的證據。
  讓衛凱徵難以接受的是,新浦區司法局不但對此沒處理,反而解除了卞洪登的社區矯正。
  湯尚豪認為,正是因為連雲港市新浦區司法局的不作為,才使卞洪登藐視生效判決,對犯罪行為無任何悔改之意。
  2014年5月23日,江蘇省司法廳對此復函回應,稱卞洪登在2013年10月15日給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上交了“關於刪帖情況說明”的書面報告,新浦區新東司法所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要求其刪除一切有關文章。
  “自已能刪除的帖子已經刪除了,現在能查看到的其他相關文章系網絡轉載,如果要刪除,並非其本人所能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第三方平臺來解決,自已將協調相關單位,儘快刪除轉載文章。”卞洪登如此回應連雲港司法部門。
  該函還稱,檔案顯示卞洪登在矯正期間基本上能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並不具備《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將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情形,因此新浦區司法局無法提出撤銷緩刑建議。“至於其發佈的相關文章是否涉嫌新的犯罪,則需要公安部門偵查認定。”
  湯尚豪對這個解釋並不滿意,認為連雲港新浦區司法局作為監管單位,應在接到原告有確鑿證據的舉報後,向有關網站調查核實,卞洪登在判決生效後是否主動撤下或要求網站刪除誹謗文章,是否將誹謗文章重新發到網上,然後再作出是否撤銷卞洪登社區矯正的決定。現在新浦區司法局對卞洪登在緩刑期內繼續違法犯罪採取不作為的態度,嚴重違反了法律對犯罪分子實施監管的規定,也失去了社區矯正的意義。
  衛凱徵還發現,在卞洪登接受社會矯正期間,曾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離開連雲港。對此,復函稱,卞洪登僅在2012年10月15日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被社區矯正機構給予警告處分一次。
  連雲港有關司法部門在接受中青報記者採訪時稱,關於卞洪登社區矯正的問題,司法部門不存在不作為的情形,均是按有關規定辦理的。
  而就在2011年,連雲港成為全國首批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城市。
  法學專家王公義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把社區矯正放到戶籍本地,因為很多人情,司法行政機關通常不認真執行,掩蓋了很多矛盾。
  王公義介紹,目前,我國接受社區矯正的已有五六十萬犯人,而全國司法部門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只有10萬人左右。用什麼方法進行社區矯正,讓這些人進行改造,目前還在探索,但是沒有達到一個很好地標準。勞動還是做公益,怎麼管理,怎麼教育等,都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需要探索完善。例如住宿,我國基本是住在家裡,集中管理的很少。
  更重要的是,社區矯正罪犯又犯罪該怎麼辦?王公義說,目前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部門沒有執法能力,很多問題還要公安機關部門來做,比如去追逃等。應不應該建立社區矯正的執法隊伍,這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和討論。  (原標題:海南網絡誹謗入刑第一案遭遇矯正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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